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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09 10:13 足球资讯 作者:北单实体店微信:200833335(A金碧辉煌)
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

第四十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准予延续申请的,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提供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提供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使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五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监管

第五十三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第五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的;

(二)超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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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六十条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恢复营业。

第六十一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二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第七章政务规范

第六十九条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七十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推行烟草专卖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效力相同。

烟草专卖局应当规范建立行政许可文书电子档案。

第七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接受申请人评价,促进烟草专卖许可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当地政府已有相应政务服务“好差评”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途径,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十九条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属于本细则中所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

第八十条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2017年印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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